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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设备日常标定规范(机动车检测站尾气的检测标准)

承天示优官方账号 2022-11-21 资讯 1628 views 0

今天的文章给大伙介绍下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设备日常标定规范,和机动车检测站尾气的检测标准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记得不要忘记收藏下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二。

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纲参见附五。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检验收费标准应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

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保部门,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环保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检机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优化客运线路,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和推广使用以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意识。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六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条 禁止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八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企业,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保证燃料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清净剂及其他添加剂。第九条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信息系统,并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在线监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信息系统,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端口,传输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交通管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第十三条 本市和外地委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第十四条 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并如实出具报告;

(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或者校准;

(三)公开检验、检测资格以及制度、程序、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

(四)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五)建立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信息系统对接的机动车排气检验信息和在线监控传输网络,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名称、地址等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目测、拍摄影像、遥感检测等方法,对在停放地停放的,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被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

目测和拍摄影像检验法仅适用于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在停放地停放的,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八条 机动车经目测、拍摄影像、遥感检测等方法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和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设备的原则是什么?

你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设备配置的原则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四)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五)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六)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七)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八)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九)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十)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七、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一)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二)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汽车尾气排放的检测仪应该用哪种浓度的标气标定?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汽车尾气检测的过程。  

由上图可见,在汽车尾气检测的过程中,需要用到零气、低标气体和高标气体。结合国六GB18285-2018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我们可将标准气体分为汽油车和柴油车所用:

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按照上表进行选择。建议选择有二级标物证书的标准气体。

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专业生产机动车检测标准气体。我公司持有国家标准物质二级认定证书。

本公司始建于1994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司经过二十多年的专注、创新发展,已形成四大经营板块:特种气体系列、永久气体系列、液化气体系列和行业工程技术服务业,目前已是中国东部地区较大的特种气体供应商之一。

公司产品齐全,品种系列化,主营品种有高纯气体、标准气体、混合气体、电子气体、大宗工业气体及民用气体。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石化、机械、食品、医疗、新材料、太阳能应用、环保、电子、科研等领域。产品远销国内外。

公司组建有管理决策、研发应用、销售服务和进出口贸易等多支专业化精英团队。建有大型特种气体标准化厂房,配置有液体储罐、低温储罐、气体生产装置、气体提纯装置、气体净化装置、气体混制装置、气体分析设备、气体储运设备、标准计量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等数百台套。现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咨询电话:0553-4228680 15055771795

汽车尾气排放的检测仪应该怎么用标气标定?

标定的流程如下:

国标规定,误差超过以下数值即不合格:

当然,标称值与仪器显示值的误差越小越好。另外,需要每24小时进行一次单点校验。

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设备日常标定规范和机动车检测站尾气的检测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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