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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温室气体检测价格(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承天示优官方账号 2023-03-08 行业动态 449 views 0

又到了我们给大家分享有关北京温室气体检测价格的时候了,同时我们也会对与之对应的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一样的解释哦,希望小伙伴们可以仔细的阅读,如果能对你们正好有所帮助,记得支持一下本站哦。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空气质量怎么样

2022 年北京市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标,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誉为“北京奇迹”

人民资讯

2022-04-01 18:01人民科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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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文汇网

一级优天数114天,大气污染物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新低、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2022 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据该报告,2022 年北京市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标,生态环境质量取得里程碑式突破。

回顾:空气质量改善被誉为“北京奇迹”

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标:2022 年,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和臭氧浓度分别为33微克/立方米、55微克/立方米、26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149微克/立方米,各项大气污染物协同改善,首次实现主要污染物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达到288天,占比78.9%;重污染日8天,同比减少2天。一级优天数为114天,蓝天底色更纯。空气质量改善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誉为“北京奇迹”。

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2 年,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等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达到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22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声环境质量状况:2022 年,全市建成区的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分别为53.7分贝和69.0分贝,声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辐射环境质量状况:2022 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2022 年,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I)为70.8,连续七年持续改善。

计划:2022年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2022年,北京市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在绿色低碳方面,推动出台碳达峰碳中和系列政策文件,确定重点领域减碳目标任务,推动能源、产业、交通、建筑等领域低碳转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做好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承建。开展减污降碳技改试点,推进低碳区域、园区示范,打造一批示范项目。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低碳技术开发研究。

蓝天越来越多,PM2.5浓度屡屡刷新历史最低。在污染防治攻坚方面,报告提出,北京市将持之以恒深化“一微克”行动,实施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开展氮氧化物减排等,强化移动源、生产生活、扬尘等重点领域精细化管控。深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配合北京市人大推动出台节水条例,深入开展“清管行动”,推进水生态监测评价和水生态修复试点,完成第三轮城乡水环境治理。

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方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印发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优化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连通性,确保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圆满收官。推进市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保护重要生态空间。持续开展“两山”基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健全完善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风险防控。

在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方面,将完善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协同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联动;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联保联治,完善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推进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深化区域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区域绿色低碳、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领域协同发展。

此外,北京市还将在2022年开展噪声、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调研,配合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

碳排放市场的交易情况是什么样的?

全球碳排放主要交易所: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韩国、新西兰、中国碳市场

本文核心数据:温室气体排放覆盖比例、碳排放交易价格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面较广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该条约提出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2002-2015年间,遍布四大洲的多个碳交易体系建成。其中,日本在减排领域做了大量的尝试,既有全国性的自愿性碳排放交易体系(JVETS),也有以东京、埼玉县为代表的地区性强制履约交易体系。

当前,碳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面较广。截至2022 年1月31日,全球共有24个正在运行的碳交易体系,其所处区域的GDP总量约占全球总量的54%,人口约占全球人口的1/3左右,覆盖了16%的温室气体排放。此外,还有8个碳交易体系即将开始运营。

主要碳交易体系包括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等

目前,全球范围内主要碳交易体系包括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韩国与新西兰碳市场等。根据路透社数据,2019年,全球碳市场交易均价约为22欧元/吨。

2022 年,全球碳市场交易规模达2290亿欧元,同比上涨18%,碳交易总量创纪录新高,达103亿吨。其中,欧洲碳交易占据全球碳交易总额近90%;北美区域碳市场——西部气候倡议组织(WCI)和区域温室气体倡议组织(RGGI)总市值增长16%,分别达到220亿欧元和17亿欧元,分别占2022 年全球碳交易总额的9.6%与0.74%。

注:2022 年全球碳市场分区域成交规模具体情况尚未公开。

欧盟气候政策以限额交易为基础

2005年,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欧盟建立了气候政策体系。欧盟碳交易机制(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目前碳定价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位于欧洲。

为了增强与《京都议定书》的协调性,欧盟允许EU ETS下的排放实体能够利用清洁能源机制和联合国履约机制(JI)中获得的减排信用履行减排义务,即欧盟成员国可以利用CDM项目从发展中国家或未参与强制减排的国家购买减排信用,达成减排任务,此举增强了成员国减排方式的可选择性。

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2022 年起,EU ETS进入运行的第四阶段。

美国推行以自愿减排为主的温室气体控制政策

2001年3月,美国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推行以自愿减排为主的温室气体控制政策。

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配额密切相关

2022 年,疫情冲击对碳市场具有负向作用,但由于各碳市场逐步收紧了碳配额发放,并且各国制定了更高的自愿减排贡献目标,“碳减排”、“碳中和”处于较高战略地位,碳价逐步攀升。

2019-2022 年,由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规则的收紧预期以及碳免费配额的减少,ETS碳价格从平均每吨25欧元翻倍至2022 年5月初的每吨50欧元左右。

供需推动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上升

RGGI源于2005年美国东北部地区十个州共同签署的应对气候变化协议。从2015年开始,碳配额总量逐年下降,2017年RGGI设置的配额总量是8430万短吨(约合764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22 年,RGGI合计拍卖6498万吨。

2022 -2022 年,美国RGGI碳市场价格呈上升趋势。RGGI碳市场的初始配额发放以拍卖为主,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拍卖。2022 年第一季度拍卖成交均价为$7.60美元,较上一季度涨幅为2.5%。由于弗吉尼亚州的加入,RGGI总成交量创历史新高,达到了2347万吨。2022 年第二季度,美国RGGI拍卖成交均价为7.97美元,较上一季度涨幅为4.9%,总成交量为2299万吨。

为实现“碳达峰”目标,各国可能大幅或加速收紧配额,预计无论通过交易所还是拍卖为形式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价格将呈现上升趋势。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林业碳汇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何怎么报送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一、基本要求

年度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为本市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须建立重点能源消耗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定期测量机制,依据《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2013版)》编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排放报告”),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单位应对排放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每年二氧化碳的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机构编制的核查报告。市主管部门对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抽查。重点排放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及抽查工作。

二、基本信息填报

报告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并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在线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年度报告报送

(一)排放报告初次填报。报告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填报系统在线提交上年度排放报告。其中非重点排放单位在线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

(二)排放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排放报告初次填报后,须委托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在填报系统选定已委托的核查机构。核查机构通过填报系统查看委托方提交的排放报告,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机构应向委托方出具电子版排放核查报告。

(三)核查报告填报。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修改调整排放报告,并通过填报系统提交修改后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机构通过填报系统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无误后,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核查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四、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市主管部门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审核及抽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可通过填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未通过市主管部门审核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要求调整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核查报告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由市主管部门指定核查机构重新核查,其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卢森堡 国家优势 碳排放 碳交易 碳交易会议需注意什么

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

(1)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了长期和有效的准备,并有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可能;

(2)1998年6月,欧盟15国就欧盟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到2010年将温室气体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8%的指标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已经达成“减排量分担”的协议,以落实各自的减排指标;

(3)欧洲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是欧盟力图摆脱美国的单方面控制,保护和加强其有别于美国式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建立和实施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指导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欧盟15国生效。欧盟还制定了比《京都议定书》更严格的执行时间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1)欧洲对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1991年欧盟发布了第一个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此后欧盟又制订了一系列的与控制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令草案,汽车生产商节约25%燃油的自愿承诺,以及相关能源产品征税的提议。但是,要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2008至2012年期间,与1990年同比削减8%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显然所有欧盟成员国尚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和行动。欧盟环境部长会议认为减排的当务之急是欧盟应在全社区范围内采取进一步行动,明确优先措施并制订相关政策。

作为回应,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了欧盟对应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其目的为明确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应的战略,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减排指标。该行动计划采用“双轨制”方法,正在制订一系列级别的政策、措施,以减排温室气体,并制订2005年前在欧盟内部动作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行动计划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均需协调合作,包括欧盟不同部门、成员国、产业和环境团体的代表。行动计划中确定了未来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部门。目前已经成立了7个工作组,涉及下述领域: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工业、科研、《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一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农业。一旦完成了上述准备阶段的工作,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具体的建议,提交给欧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进行讨论。

与此同时,欧盟办公室已经启动了对未来排放贸易的公众辩论。欧盟委员会关于排放贸易的《绿皮书》中提出了10个问题,供公众辩论并对此作了回应。

建立起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贸易气体的贸易系统有着双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达到京都议定书制订的目标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实施全球贸易计划之前,为欧盟积累国际排放贸易的前期经验。欧盟委员会提出 ,欧盟减排贸易系统最初将眼于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数量少但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主要的备选领域是欧盟“集中污染预防与控制”政策所划定的大型工业锅炉和大中型工业地区。

欧盟通过现有各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已经能够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框架内提供财政支持。

(2)欧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政策

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就《京都议定书》就共同减排目标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总体上将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于2012年达到减排温室气体8%。各成员国已经达成了所谓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分配各自的责任。根据该协定,一些成员国将显著地减排(德国、丹麦和英国),另一些国家将稳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国),其他一些国家则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腊)。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采取了一揽子对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提议欧共体批准《京都议定书》和草拟了一个实施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的《法令》。该《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欧盟排放贸易框架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市场。针对此法令的欧盟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制订中,有望于2003年中将有更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在2002年12月前欧盟各国不太可能就这一计划达成最终一致,但欧盟已经表明,该排放贸易系统将保证规模相当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对待;最大限度地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竞争被扭曲的危险;保证与现有立法相协调;保证与欧盟之外的其它国际行动计划相协调。

在该政策建议中,欧盟排放贸易系统将在2005年生效。第一阶段(2005-2007),本系统将仅适用于CO2。排放上限和贸易计划最初将包括大型工业、能源活动,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的45%的CO2的减排量。虽然当前的排放贸易系统没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欧盟将会制定一些相同类型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过减排量指标方式来将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纳入贸易体系。欧盟将在2004年决定是否将《法令》扩展到其他部门和其他温室气体。

成员国负责按照法令要求对有关公司分配排放许可证。许可证数量将随着时间推延而减少。2005-2007年,成员国将根据欧盟批准的国家分配规划分配许可证。欧盟委员会将在第一个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内协调和确定分配程序。那些没能获得足够的排放许可或没有购买排放指标来弥补许可证和实际排放的差额的公司,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委员会将在下一阶段制订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核实指南。对于新公司在许可证分配方法上与同一部门中企业间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员国不能纳入欧盟负担共享协定,但欧盟排放贸易总体行动计划可以承认这些国家的国家计划。同时,排放贸易计划的互认可以使得欧洲经济区国家在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内进行贸易。

排放贸易计划的设计将与《京都议定书》制订的“国际排放贸易”规则相一致。所建议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期间为2005-2007年,第二阶段期间为2008-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承诺期)。该计划与欧盟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法案紧密相连,将适用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相关部门,其中可能包括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制造、纸浆造纸。

欧盟的该项行动计划有两个问题:第一,该计划将发电厂的排放考虑在内;第二,其他计划(如英国的方案)则将发电系统的排放放在电力用户终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将不同的计划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难。但欧盟法律优先的规则意味着要英国要保持其计划,就必须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计划的方案,以达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15个成员国的环境部长们通过了一项事关CO2排放权交易的空前计划,规定各大工业企业必须进入CO2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是继欧盟十五国集体核准《京都议定书》之后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该计划要求电热力、炼钢、水泥、玻璃、制砖与造纸这六大产生CO2的行业必须从2005年起买卖各自的CO2配额。

环境税是欧盟鼓励采用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欧盟国家普遍认为环境税比美国的排污交易制度更为可行,因此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实施了环境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采取“一揽子税改计划”即对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税收负担转移,从所得税移到消费税(包括环境税),在税负大致不变的同时实现环境目标。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步增加了一些税种,来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德国家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也即将开征。碳税把环境成本打入产品价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选择。

(3)法律政策

1) 空气法

有关臭氧层空气污染的第92/72号指令,规定了臭氧层污染检测、交换信息和告知公众的统一程序;建立共同体CO2和其它温室气体检测机制的第93/389号决定;有关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号指令;有关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549/91号条例,条例取代有关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号条例,为执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里尔议定书,规定了有关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质控制的分阶段时间表。有关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第85/203号指令;有关在环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号决定,决定规定限制CFCS产品,成员国应当至少降低30%;有关加强环境中CFCS含量预防措施的第82/795号决定。

为机动车辆和其他污染源(工厂、焚烧厂等)确立排放标准:如机动车辆油料质量标准、机动车辆发动机标准,特别是对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质(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采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铅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税等。有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机动车量油料消费的第80/1268号指令,确立了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术标准。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有关柴油机动车量尾气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号指令,规定了排气量1.4升以上汽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车的临时排放限值。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

2)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是欧盟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是于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以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简化并加强的政府主管机构(立法)的角色。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欧盟内部提供一个授予许可的综合性平台,以综合控制欧盟内部国家的废水、气、渣、噪声的产生的排放,同时规定安装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

在英国,1999年通过的《污染预防与控制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这一英国的新法案对多数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业活动进行控制,并正在所有相关行业中实施。现有设施刁;一定马上纳入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规定一个不同部门逐渐实施的时间表。但对新建安装设施,1999年11月1日后,业主必须在运行安装设施前获得IPPC的许可。

(4) 能源政策

1) 电力部门的市场自由化

1999年2月,欧盟成员国被要求将《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法令》纳入本国法律。要求欧盟内部逐步开放电力市场,允许消费者从不同渠道(包括国外电力部门)买电。

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根据欧盟的政策进行了天然气市场的改革。除法国。丹麦、葡萄牙外,所有成员国在2008年前均有望实现全面市场开放。

2) 推进热电联产

在奥地利,政策长期鼓励该政策,工业供热部门利用热电联产给高耗能用户提供了一套成本有效的能源解决方案,社区地电联产也发展成了一套先进的技术,特别是社区供热部分的热电联产在70年代能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支持建立。在丹麦,政策通过提供大量补贴和赠款鼓励热电联产的推广。

3) 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

颁布欧盟可再生能源法令。2001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该法令形成了一个欧盟的政策框架,以促进更多的绿色电力。这一法令鼓励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国家的欧盟的目标相一致。该法令反映了欧盟对减少能源依赖性、保护未来可用能源、限制温室气体和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关注。

欧盟发布的《欧洲共同体战略白皮书》中提出了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成员国内能源构成中的份额提高一倍(从目前的6%上升至12%),包括时间表和行动计划。白皮书所提到的行动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市场手段;进一步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信息传播。

启动方案:“启动方案”是《2010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它设计了如何启动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应达到的目标。针对几个重点行业,“启动方案”提出 加强投资机会、吸引私人资金的行动框架。同时鼓励政府将公共开支集中于关键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包括太阳能、网通和生物质能,方案的实施可以大地驱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广。

可再生能源(ALTENER)计划: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总体目的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场份额。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也是欧洲共同体战略中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部分。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产品和设备的配套;支持基础设施层面的试点行动,以增加投资者信心,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展,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上、欧盟内部、国家内部、区域内和地方等层次的信息传播和协调,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渗透力。支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加强可再生能源服务和产品提供商的运营能力。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实施。

(5) 交通政策

随着对大气质量和全球变暖关注的增加,减少燃料消耗和相关温室气体等的排放已成为政府、公众、车辆制造商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交通是CO2和其他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交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至今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源于小汽车,占欧盟交通总CO2排放的近一半。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降低客车的CO2排放平均值控制在每千米120克CO2.

欧盟汽车CO2减排战略的要点有三:欧洲、日本和韩国汽车工业就提高燃料效率达成协议;允许消费者选择汽车燃料效率标志;通过财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欧盟环保部长1998年10月在卢森堡与欧洲工业界达成如下重要协议:到2008年生产的百千米耗油量降低25%,CO2排放量降低到每千米140克,温室气体的排放15%(欧盟在气候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

许多成员国在实施欧盟战略的同时,也制订了本国交通部门CO2减排的政策和措施,例如推广公共交通计划。

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效果

欧盟通过实施系统的环境政策与管理措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在八九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同时,欧盟控制了CO2、NOX的排放没有增加,SO2、VOC的排放也明显下降,在CFC生产的减少方面则效果最好。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减排工作做得不够。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在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改进。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按照所分摊的指标减排。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方针、政策减排,欧盟在2010年以前就只能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7%,这与《京都议定书》要求的8%的减排指标相差甚远。

英国和德国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业绩最为突出,欧盟1990-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其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德国成功地减排。卢森堡、芬兰、瑞典和法国在2000年以前超额完成了各自的指标。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远远没有完成各自的指标,其中减排工作做得最差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了约1/3.

目前主要问题是汽车和卡车排放CO2。20世纪90年代,车辆排放的温室气体猛增18%。

明年将有很多城市要开始监测PM2.5,PM2.5到底是什么意思?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

概念辨析

污染较重的天气情况

污染较重的天气情况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科学家用PM2.5表示每

立方米空气中这种颗粒的含量,这个值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两种大气污染物。

可吸入颗粒物又称为PM10,指直径大于2.5微米、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也称为PM100,即直径小于和等于100微米的颗粒物。

编辑本段

颗粒来源

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一般而言,粒径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等;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则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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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危害

健康损害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甚至要比沙尘暴更大。粒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另外也会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而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1/10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这些颗粒还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其中的有害气体、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更大。在欧盟国家中,PM2.5导致人们的平均寿命减少8.6个月。而PM2.5还可成为病毒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研究结果还表明,PM2.5和PM10浓度越高,儿童及其双亲呼吸系统病症的发生率也越高,而PM2.5的影响尤为显著。

试验论证

《整体环境科学》(Science of Total Environment)上增刊登过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及其同事一项新发现: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京大学校园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在约4公里以外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心血管病急诊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虽然PM10和PM2.5都是心血管病发病的危险因素,但PM2.5的影响显然更大。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版《空气质量准则》中也指出:当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时,人的死亡风险比每立方米10微克的情形约增加15%。一份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称,PM2.5每立方米的浓度上升20毫克,中国和印度每年会有约34万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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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情况

监测标准

PM2.5的标准,是由美国在1997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PM2.5指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测控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

到2010年底为止,除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PM2.5纳入国标并进行强制性限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还未开展对PM2.5的监测,大多通行对PM10进行监测。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2010年9月公布了一张全球空气质量地图,专门展示世界各地PM2.5的密度。

全球空气质量地图

地图

全球空气质量地图由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的两位研究人员制作。他们根据NASA的两台卫

星监测仪的监测结果,绘制了一张显示出2001年至2006年PM 2.5平均值的地图。 在这张图上红色(即PM2.5密度最高),出现在北非、东亚和中国。中国华北、华东和华中PM2.5的密度,指数甚至接近每立方米80微克,甚至超过了撒哈拉沙漠。 

在这张2001-2006年间平均全球空气污染形势图上,全球PM2.5最高的地区在北非和中国的华北、华东、华中全部。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PM2.5小于10是安全值,而中国的这些地区全部高于50接近80,比撒哈拉沙漠还要高很多。

中国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于2011年1月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20个国内评价城市普遍未开展细颗粒物监测。值得注意的是,伦敦、巴黎、纽约等对PM2.5进行频密监测和发布的国际城市,其污染水平也相对较低,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如墨西哥城和新德里等城市,也早已开展了PM2.5的频密监测和发布。

2011年1月1日开始,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以下简称《测定》)开始实施。《测定》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1]

2011年11月10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第七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的PM2.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即将出台。标准将会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第一过渡时期的数值,来说明PM2.5指数的污

北京空气质量

染危

北京空气质量害。

2011年11月15日,著名大气环境专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张远航透露,世卫组织的标准与美国标准比稍微松一些,即使按照世卫的标准,加入PM2.5后,中国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将从现在的80%下降到20%,“我想这也是环保部迟迟未能下定决心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监测体系的原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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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需采取统一而不是分离的应对战略。由于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共因,即主要都是由矿物燃料燃烧的排放造成,因而减轻和控制空气污染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在行动上应是一致的。有研究指出,大气气溶胶的增加减少了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与温室气体增暖作用是相反的,互相抵消的。由温室气体造成的地表增暖的50%可能被气溶胶的冷却作用所抵消,一旦除去气溶胶将会使温室气体产生的增温表现得更显著,这将进一步增加CO2减排的压力。因而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这两个问题不能孤立地解决,它们是密切耦合在一起的。

污染较重的空气状况

必须发展更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和气候与生物地球化学变量的长期监测系统。利用这种复杂的地球系统模式

污染较重的空气状况

可以更准确地模拟和预报上述两方面的重要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以及反馈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性任务。如果试图把全球变暖维持在一规定的阈值的环境战略中,就不仅要考虑二氧化碳减排,而且也必须同时考虑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及其气候后果。为了从经济上得到最大的节约和获得双赢的效果,应该采取协同应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减排、低碳战略,即应该采取统一的而不是分离的科学研究和应对战略。尤其将来随着空气污染的不断治理和改善,可大大降低气溶胶的冷却作用,这将进一步加大未来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否则全球气温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和量值上升。对于像中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战略尤其重要,因为这两个问题不但同时存在,而且同是因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时迅猛增长,益使空气污染严重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加。从同一源头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但经济上更为有效,而且可同时解决大气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

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同时考虑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的综合或集成技术,使两者排放量都能得到减少和控制;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气溶胶排放清单;进一步改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观测网,尤其是气溶胶观测网更需扩大和加密;进行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气溶胶——云——气候变化相互作用的研究,并发展气候模式(全球和区域模式)与空气污染模式相互耦合与嵌套的集合模式系统,为建立中国中长期空气污染及其环境和气候影响的业务预报提供科学基础和支持;建立耦合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系统,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未来情景预测,提供对社会和经济部门影响的后果和严重性评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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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比

2011年12月5日,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一公里,致多个省份之间的高速公路关闭,超过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

300个进京航班延误或取消。

大雾天气中出行的市民美国驻华大使馆每小时发布一次PM2.5的监测

数据,数据显示,2011年12月4日下午19时,美国驻华使馆监测到北京的PM2.5浓度为522,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健康提示为“Beyond Index(指数以外)”,由于在美国使馆公布的AQI中,最高数值只有500,因此不少网友惊呼“再次爆表”。

与此同时,北京市环保局的官方微博“绿色-北京”每日下午公布1次过去24小时监测数据,再公布一次未来24小时的预测数据,公布4日中午12时至昨午12时的空气污染指数为193,质量级别为“轻度污染2级”。

两个等级之间的差别引发争议,北京当局曾解释,这是因为两国空气质量标准不同,但北京市民均觉得空气远不止“轻度污染”,有网友调侃“监测仪戴口罩了吗?以后喝西北风都有可能中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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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实施

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截止。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专家表示,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另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国务院通过。同时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研究员吴兑指出,现公布PM2.5的阻力来自地方,地方制造压力阻止PM2.5公布,是当下政绩考核观、GDP独大的直接表现。

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4]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21日,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大会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布了PM2.5和臭氧监测时间表,PM2.5监测全国将分“四步走”。他表示,2012年,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而2016年则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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